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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30类商品上的第161221
案情简介:
申请人——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注册申请在第30类商品上的第16122138号“昆中药”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用于药以外的商品上,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及同其它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第TMZC16122138BHTZ01号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通过商标网查询核实,含有“药”字的在先已核准注册商标中,使用于第30类商品上的比比皆是,不仅此类商标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相同,而且商标标识的组合形式也是如出一辙,依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用于药以外的商品上,也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之规定,应当予以初审公告并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具有合法来源,系申请人在先已核准注册“昆中”、“昆中药”系列商标的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同第3002713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第9678780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不尽相同,在构成要素、汉字构成、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已核准注册“昆中”、“昆中药”系列商标的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申请人对其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
2、申请商标同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不尽相同,不构成类似商品。
3、申请商标同二引证上在构成要素、汉字构成、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人意向的部分商品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请商标同二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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