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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6批共10件指导性案例,均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
最高人民法院3月9日发布第16批共10件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指导性案例。据悉,这是最高法首次以专题形式针对某一专门审判领域集中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有益尝试。据了解,自2011年12月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最高法已发布16批87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案例55件,占63.22%;行政案例14件,占16.09%;刑事案例15件,占17.24%;国家赔偿案例3件,占3.45%。
当前,国内互联网产业发展迅速,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此次公布的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就明确了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其发出“有效通知”的标准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其采取的“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原则等法律规则。
近年来,涉及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搜索引擎关键词竞价排名等网络环境下的专利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该案充分体现了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基本价值的维护,对于正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范围,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发展的和谐统一,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这次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还包括最高法近年来审理的一些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较强规则指引作用的典型案件,如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此次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立足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中指导需求较强的审判领域,积极回应了类似案件中反复出现但仍存较大争议的法律问题,努力探索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司法导向,进一步强化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和导向性。
下附:第16批共10件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78号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旨在明确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但如果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能够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则不需要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的免费特征使用户具有较高的价格敏感度,采用价格上涨的测试方法将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应当采用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进行定性分析。该案例还明确了在互联网领域中,如何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以及市场份额指标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等。本案是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垄断纠纷案件,技术、经济和法律问题交织,该案例总结的裁判要点对 “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互联网领域垄断纠纷典型性问题作出了极为详尽和精辟的分析,对于指导互联网领域垄断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显著的示范意义。
指导案例79号
《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旨在明确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捆绑在一起向消费者收取,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数字电视服务市场。
经营者即使存在两项服务分别收费的例外情形,也不足以否认其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该案虽然标的小,但意义重大,阐明了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搭售的构成要素及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
指导案例80号
《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旨在明确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这样不仅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立法精神,而且激励了作者的创作热情和活力,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延续、传承、发展、创新与繁荣。
指导案例81号
《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旨在明确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及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对此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从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的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两方面进行判断,在判断实质相似时,应比较表达中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方面是否相同或相似,而非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但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或表达唯一或有限的表达形式,则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就阐明了作品,尤其是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侵权判断的要件及保护范围,有利于鼓励不同作者在同一历史题材的基础上创作出不同的作品,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而给社会公众提供丰富多彩的精神财富,促进文学艺术的发展繁荣。
指导案例82号
《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旨在明确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商标审判领域倡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导向,对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遏制商标恶意抢注现象,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作用。
指导案例83号
《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旨在明确网络平台服务中,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上述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随着电子商务产业的蓬勃发展,网店销售侵权产品的事件也频频发生,正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既关系到电商平台本身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关系到权利人(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此案例对于类似案件侵权责任的正确认定,多方利益主体权利的平衡具有明显的指导价值。
指导案例84号
《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旨在明确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形下,应当推定被诉侵权药品在药监部门的备案工艺为其实际制备工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备案工艺不真实的,应当充分审查被诉侵权药品的技术来源、生产规程、批生产记录、备案文件等证据,依法确定被诉侵权药品的实际制备工艺。另外,对于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等复杂的技术事实,可以综合运用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以及科技专家咨询等多种途径进行查明。本案的审理明确了药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审判思路,对侵权判定中的难点问题——被诉侵权药品制备工艺的确定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方法和裁判标准,在全国法院率先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较好地解决了专利案件技术性和专业性强所带来的技术事实查明困难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医药行业的研发和仿制等发展方向起到指引和规范作用。
指导案例85号
《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旨在明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对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取决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该案例对外观设计专利创新性设计特征的意义、证明、确定以及在侵权判断中的考量进行了系统阐述,同时明确了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等问题,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裁判标准的统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86号
《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旨在明确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确保已广为种植的新品种继续生产,在衡量父本与母本对植物新品种生产具有基本相同价值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分别持有植物新品种父本与母本的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并相互免除许可费。本案例中所涉9优418品种性状优良,在江苏、安徽、河南等地广泛种植,受到广大种植农户的普遍欢迎。本案借鉴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确定对父、母本植物新品种权相互许可并互免许可费的裁判思路,体现了维护公共利益,鼓励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的基本司法价值导向,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启示意义。
指导案例87号
《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旨在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对于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该案例对于此类案件证据如何认定,打消犯罪分子企图通过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情况以否认非法经营数额和非法所得的目的,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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