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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红的摩拜共享单车,现专利侵权官司缠身。现通过对此案的分析,去感受,专利文献上的每一个字、专利的许可
爆红的摩拜共享单车,现专利侵权官司缠身。现通过对此案的分析,去感受,专利文献上的每一个字、专利的许可与经营、专利侵权诉讼的策略把握,有多重要!
近期,共享单车在各大城市大量涌现,倍受关注。其中,摩拜单车尤为“更火”!
摩拜单车成为共享单车关注的焦点,不仅因其前不久宣布获得D 轮 2.15 亿美元(约合人民币 15 亿元)巨额的股权融资,腾讯、华平、携程、TPG等豪华股东等;更因被深圳一公司起诉多项专利侵犯,并且到北京知识产权局要求行政处罚。
俗话说得好: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针对“摩拜单车被诉专利侵权案”,大伙传新闻的多,认真分析的就没有几个人了。
在此,知识产权智库就拿出一点时间来做一点粗略的分析。看深圳这家公司起诉摩拜单车的胜算几何?从中也看一点企业专利经营与诉讼中应该注意到的一些关键细节。
一、专利属于谁?
先来看此案中的专利是什么?属于哪家公司?原告拿起的专利武器究竟是屠龙刀还是绣花针?
看网上公开的起诉材料,该件专利申请号是201310630670.7,专利名称是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
这件专利的申请日期是2013年12月2日,公告日期是2014年3月26日,授权日期2016年7月6日。该专利的申请人是:大连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 ,那么,诉摩拜单车专利侵权案中,为什么由并非专利权人的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来起诉呢?
经查询得知,大连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是刘德田,该公司的股东是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6月19日由投资人刘德田、张耀光把自己的股份转给深圳这家公司。
按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受理通知书,起诉摩拜单车公司的原告是——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应翔。同时,张应翔也是大连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又是大连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所以,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是大连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于是,大连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就成了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的重大修改
现来看本案的关键——专利是否构成侵权?涉案的这件最关键的专利,是什么样的专利呢?
该件专利名称是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专利申请号是201310630670.7。经仔细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资料,这件专利在申请时的文件与授权时的文件大不一样,显然在国知局审查时经过重大修改。
主要修改的地方有:
第一,这件专利原来申请时有8项权利要求;授权时,只有6项权利要求。删除了两项权利要求。
第二,该件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申请时,写得比较简略,范围写得比较大。授权时范围较小,主要在“临时用户管理模块”(202)、消息模块(203)两项上增加了大段文字说明,使授权的范围相较申请时,改变或者说变得小了。
原来的比较简单,是包括授权模块201、这三个模块,甚至可以配图,把相关资料的图。它的主要权利要求是这个,授权时它增加了下面两段文字。后果是大大缩小了独立权利要求1的范围。
临时用户管理模块(202)增加的文字:“进行临时用户授权验证,对收到的临时用户授权申请进行授权检测,首先进行发起方的权限检测,用以检查发起方具备的临时用户授权范围;然后将收到的临时用户授权申请范围与发起方具备的临时用户授权范围对比并取交集,取交集结果不为空,则授权验证通过,反之,授权验证未通过;”
消息模块(203)增加的文字:“发起临时用户授权申请、完成临时用户权限的增加、修改及删除操作。”
第三,方法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也是增加了相应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或者说缩小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无论是装置发明还是方法发明,权利要求的修改可能会因违反专利法第33条超范围修改而无效;如果是缩小的情况,则也不利于从门禁产品跨度到单车产品上的维权(当然此点的最终结论,还需对比单车产品进行分析,才能确定)。
综合以上情况,再看,此专利原来主要用于门禁系统,写的范围较大时,可能适用于单车系统;但是后来缩小后的权利要求范围却很难讲了。用简单粗暴的话来说,如果按申请时这件专利的范围,专利侵犯诉讼可能有80%的胜率,但按授权后的版本,将可能只有40%的胜率。
当然,这只是一个简单粗暴的看法,真正是否构成侵犯,要根据专利和产品的仔细对比,认真分析,才能得出明确的结论。
三、遗憾的专利经营策略
从企业专利经营与专利诉讼策略角度来讲,原告勇于进行专利诉讼精神可嘉,却多少有点有勇无谋之嫌。
理由是:其一专利在公司之间没有进行许可经营以及许可备案。其二是专利布局上的缺失。
先说专利许可。
前面分析过,大连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连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是专利权人。尽管大连的公司是深圳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从法律上来说,是两家公司。
专业的操作是,可以作一个专利许可,由大连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给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他公司。
这样的专利许可,有什么好处?
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两个:
第一,深圳公司在法院起诉专利侵犯之前,可以要求法院发出诉前禁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第二,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可以参照专利许可费用的一定倍数,确定专利侵犯的赔偿额。
但是,遗憾的是,从目前情况看,我们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查到,大连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专利许可的关系,想必这两家公司都是同一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他们的创始人团队之间交叉,于是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以母公司的身份代理,或者作为专利诉讼的代理方提起诉讼。
其二,是专利布局上的缺失。大连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有没有可能,有其他专利起诉摩拜公司呢?这就涉及到专利布局上的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下,是否除了这件关键专利之外,大连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专利主要集中于门禁和锁具这两块。上述的关键专利其实也与门禁系统有关。
目前查到的专利信息,大连公司已经把有些专利转给深圳公司:
对应的,摩拜单车确是一种锁具系统。
可惜的是,这件专利的保护范围写得过小,把用户端(移动端)也写进去了;而且还是一件实用新型,其专利权利的稳定性也有待考验。
当然,以上分析主要是基于现有资料上的一件关键专利作出的。
大连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或许还有其他专利可以拿出来起诉。但从目前有限的资料来看,可能并不容易。
结 语
也许,只有当我们要进行专利诉讼的时候,我们才明白:专利文献上的每一个字是多么重要;
只有当我们想进行专利诉讼的时候,我们才明白,专利的许可与经营、专利侵权诉讼的策略把握是何等的重要!
来源:知识产权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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