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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14类商品上的第18947154号“天酬及图形”商标被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丁佐兵(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14类商品上的第18947154号“天酬及图形”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委托中细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分析:
中细软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并不构成类似商品。
二、申请商标与第6376768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第5519726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第1775487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图形构造、整体外观、显著部分、读音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若按照本案的近似判定标准,引证商标一、三也应互为近似商标,申请在后的引证商标一应不予核准注册,而此二个商标的核准注册可以从侧面说明申请商标同二引证商标的不近似性。因此,根据审查统一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
复审结果:
在中细软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后,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裁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
申商标同各引证商标的对比图:
驳回复审很强大,但中细软提醒广大商标申请人,这并不代表所有被驳回的商标都有被拯救的价值,强行去挽救那些没有必要的商标,只会无端增加自己的时间成本,造成资源浪费。这就需要申请人仔细分辨被驳商标属于哪种情况,挑出那些有“复活”机会的商标,如果您不能确定您的商标是否还能通过驳回复审“救活”,最好咨询一下中细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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