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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问小知想练葵花宝典会有怎样的付出?这么简单的问题小知也好奇,是女的练不就好了吗?小说中有关葵花宝典的桥段经典犹在眼前,现实生活中,也有人为了这个商标争得头破血流。争肯定要争,商标可不止是值钱那么简单。
表问小知想练葵花宝典会有怎样的付出?这么简单的问题小知也好奇,是女的练不就好了吗?小说中有关葵花宝典的桥段经典犹在眼前,现实生活中,也有人为了这个商标争得头破血流。争肯定要争,商标可不止是值钱那么简单。近日关于“葵花宝典”商标无效案又有新的判决,但是法院判决的书面文章太难看懂了,下面是小知自制的通俗版“说人话”环节,希望看完就了解他们中的相爱相杀了。
别问小知为什么放他的照片
最新判决:葵花宝典不能无效要重新裁定
这个“葵花宝典”的商标申请起来可真是一波三折。大家熟知它是因为金庸的小说《笑傲江湖》,作为全书中的最高级别武学典籍,它可是说是推动情节发展的关键“秘籍”。
这么知名的典籍有人想把它注册为商标当然无可厚非,所以有一个叫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游奇公司)就申请了这个商标并且注册成功。
于是,有人不服了,因为这个商标名称与金庸先生或者说是《笑傲江湖》有着莫大的关系,而这个公司,也就是第三人完美世界(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完美世界)获得了金庸的授权,允许其关联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利用“笑傲江湖”作品及小说元素改编开发、发行、运营游戏软件产品的权利及以自己的名义追究第三方侵权责任的权利。就对游奇公司的“葵花宝典”商标进行了无效宣告,并获得了成功。
这下游奇公司又不干了,把官司打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这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由此看来,完美世界想要拿会这个商标可能困难重重了。
背景介绍:不论何方神圣商标面前一律平等
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9日在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多媒体、计算机信息网络工程领域内的技术服务等。旗下的网页游戏包括“卧龙吟”、“新葵发宝典”、“梦回江湖”、“木叶传说”等,其中,新葵花宝典就是这个游戏的名字,游奇公司将其注册成商标。
游奇公司于2012年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而第三人完美世界于2015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
此案涉及的商标就是上图这枚。
不过,据小知查询所知,申请“葵花宝典”商标的可不止这一个,共有51条信息,包括41类别及其他类别的。并且包括完美世界和上海游奇公司,包括很多个人都在2017年又提交了关于“葵花宝典”的商标申请,目前,上海游奇重新申请的41类商标已经进入到初审公告阶段,而完美世界最新提交的申请到了实质审查阶段。看来双方争夺这枚商标争夺得很激烈啊。
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完美世界,业务涵盖完美世界游戏和完美世界影视两大板块,是我国最大的影游综合体。2004年,完美世界游戏正式创立,其推出的《完美世界》以自主研发的3D引擎和来自《山海经》的中国传统经典内容大获成功。2007年7月,完美世界游戏成功于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完美世界先后推出了《完美世界》《武林外传》《完美世界国际版》《诛仙》《神魔大陆》《神雕侠侣》《笑傲江湖 OL》等客户端网络游戏。上面说的第三人完美世界是其关联公司之一。
然而,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样,在知识产权面前也是一样。想要争夺“葵花宝典”的商标,尤其是这种自带IP效果的稀有资源,更是要先下手为强。
完美世界获得了金庸的授权有用吗?
当然!此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游奇公司申请的“葵花宝典”商标无效就是《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其中,在先权利就包括在先著作权。
意思就是,金庸的小说作为版权作品来说是先于“葵花宝典”商标而存在的。在申请商标时如果有在先权利护体,别人想要申请这个商标是不行的。即使申请成功了,有人对其无效的成功率也很大。
然而,无效这个商标的并不是金庸先生本身,而是他授权的公司,对于完美世界是否具备无效主体的资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纠结”了一番(法院当然不会纠结,小知只是形象地比喻),最后认为完美世界具备主体资格。
但是,事情又回到了原点,即使完美世界具备无效游奇公司的资格,那么这个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呢?这个问题可以说法院合议庭内部也出现了不同意见。
小知解读了一下这两个不同意见。主要问题就在于金庸这个作品太出名了,出名到广泛运用到很多领域了。如果是一般的知名还好说,就能够适用在先权利。这也是少数意见,他们认为大家都能够将“葵花宝典”和金庸产生关联,而游奇公司申请的商标大家都会认为其肯定是和金庸存在特定联系,或者已经获得了金庸的授权,所以损害了在先商标化权益。
但是,多数意见认为,2017年《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商品化权益”适用对象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和作品中的角色名称,能否适用于“作品中的作品名称”应持审慎态度。
葵花宝典知名度太高,大家已经把它运用到日常生活中的很多领域了,意思就相当于可以通用了,这种就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众的表达自由,所以就不能讲其作为在先商标化权益来保护。
大家此前也知道“通用名”的例子,很多商标都有从商标变成通用名的经历,例如“优盘”
“雪花粉”等,这些商标名称此前也都是由公司或个人申请的合法商标,享受商标的不可复制等独占权利,但当其太多知名,就衍变成了通用名,商标主体也不能享受任何“特殊”权利了,道理和上面的类似。
最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名词解释:什么是商标化权益?
商品化权益源于“角色形象和名称”的保护需求,其是美国法从隐私权中引申出来的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商品化权益定义为:“为了满足特定顾客的需求,使顾客基于与角色的亲和力而购进这类商品或要求这类服务,通过虚构角色的创作者或者自然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加工或次要利用该角色的实质人格特征。” 我国法律中尚未明确规定商品化权益。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针对商品化权益的争论还有很多,该案因涉及对武学秘籍名称“葵花宝典”以商品化权益予以保护是否合法的问题,备受关注。
形象的商品化权利在中国没有统一的称谓,有的学者称之为“形象权”,有的称之为“姓名肖像广告权”,还有的称之为“公开权”,不一而足。对于可商品化的形象的界定也是多种多样,有人以形象的对象(载体)的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是大商品化权,指将具有知名度,能产生大众需求的真人肖像、姓名、虚构角色、名称、标题、语言等特征性标记用于商业性或营利性使用的权利;另一类是小商品化权,仅指将作品中的角色用于商业性使用的权利。
此前,有一个案例很好地说明了这一问题。著名影视明星李易峰曾经有过一次车祸,有商家把其发生碰撞的汽车玻璃碎片拿到网上叫卖,上万元一片,这种行为其实就侵犯了商标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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