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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晚,偌大的平昌奥林匹克体育场座无虚席,第二十三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在此闭幕。中国作为下一届冬奥会主办国,在闭幕式上为世界奉献了一场融合科技与文化的8分钟文艺表演。
“北京八分钟”,中国创新令世界惊艳
2月25日晚,偌大的平昌奥林匹克体育场座无虚席,第二十三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在此闭幕。中国作为下一届冬奥会主办国,在闭幕式上为世界奉献了一场融合科技与文化的8分钟文艺表演。
平昌冬奥会举办期间,当地气温曾低至零下摄氏十几度,如何在保证轮滑演员们能够灵活运动的前提下,做好他们的保暖工作,成为了深圳烯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任务。这家专业从事石墨烯发热技术研发与产品应用的高科技企业,是全球范围内最早将石墨烯科研成果产业化的企业之一,并围绕石墨烯发热应用的核心技术,提交了近百件专利申请。“演员的服装要求轻薄,石墨烯服饰可以起到很好的保温发热效果。”该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他们的服饰最终设计为在零下20摄氏度的条件下,能够发热4小时。
低温天气,需御寒的还有载着“冰屏”的24台智能机器人。这些特殊的“演员”全部来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企业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为避免机器人‘感冒’,我们不仅增大了电池容量,还对整台机器的零部件几乎都进行了加温处理。”在公司移动机器人事业部总裁张雷看来,如何在短时间内与轮滑演员实现精准互动,完成行进中旋转等16套复杂动作更是团队所要实现的创新突破。“时间紧,任务重,但最终效果是令人满意的。”成功演出后,张雷激动不已。
“北京八分钟”内,高速铁路、“中国天眼”、大飞机、空间站……这些代表着我国先进科技水平的新科技、新文化、新成就,都在晶莹剔透的“冰屏”上一一呈现,中国创新再一次令世界惊艳。
耐克赢了Jordan经典飞人商标版权之争
雅各布·伦特米斯特(Jacobus Rentmeester)曾在2015年将耐克告上法庭,这位美国摄影师认为Jordan品牌的飞人标志原型出自于他在1984年的一张摄影作品,耐克的做法侵犯其权益。
时隔三年,这起版权争议案有了结果。当地时间2月28日,《美联社》报道称,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终宣判侵权不成立。法官表示,虽然伦特米斯特的摄影作品与飞人标志相似度较高,但不代表其拥有这一标志的版权。换言之,耐克获得胜诉。
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法官保罗·沃特福德表示,虽然这一空中芭蕾动作创意源自伦特米斯特,但这只能证明1984年那张照片的版权属于其本人,他的版权并不足以在这一概念上形成垄断。而两张照片中,飞人乔丹的姿态、背景和灯光位置都不尽相同。最终,法院驳回伦特米斯特在2015年对耐克的索赔诉讼。
《军师联盟》著作权纠纷案在青岛开庭 原告要求赔偿3500万元
获悉,2月28日,青岛知识产权法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及广东省分公司侵害热播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其依法享有电视剧《军师联盟》第一季(确定名为:《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42集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被告未经授权,擅自通过“沃视频”平台向公众提供该剧,牟取非法利益,直接导致该剧非法传播范围迅速扩大并无法控制。
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通过“沃视频”平台提供该剧的播放服务,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500万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了证明“沃视频”平台播放该剧的公证书、该剧具有极大市场价值的广告合同文件等12组共35项证据。
因本案证据较多,庭前,法庭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庭审中,原、被告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历时2个半小时。庭后,法庭将对本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本案将择日宣判。
苹果Apple Watch新专利 旅行途中可为手表充电
近期,美国专利商标局向苹果公司授予了与“可穿戴电子设备存储盒”相关专利,专利描述中将其介绍为AppleWatch的一款配件,功用类似于AirPods的小盒,可为手表进行充电。
在专利的图像中,这款配件呈长方形,需要先取下表带才能进行充电,盒子中有专为表带放置的凹槽,充电的凹槽部分具有磁吸式的设计。这款配件是个盒子的形状,在充电时用户可以将其合起来,放在衣服或是包中携带。
除了这款便携式的充电器外,更有传闻苹果将要为AppleWatch推出一款电池表带,可将手表的续航时间再增加一天。
优衣库被诉商标侵权 法院二审为其“正名”
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指南针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唯公司)起诉知名服装品牌优衣库的在华经销商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迅销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百信广场店(下称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维持一审判决,迅销公司和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未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标识是否构成对诉争商标权的侵犯,并作出以下认定:首先,被诉标识与诉争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从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出发,被诉标识由左右两部分组成,右半部分由“ULTRA、LIGHT、DOWN”三个英文单词竖排排列组成,三个英文单词均有明确的读音和字义,被诉标识与诉争商标在音、形、义上均存在一定差异性;其次,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看,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就该案起诉时距诉争商标核准注册尚不足一年,亦未提交诉争商标知名度相关的证据材料。而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被诉标识的同时,亦使用了早已核准注册的“UNIQLO”系列商标。“UNIQLO”系列商标经过长期经营使用已被市场所认可,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显著性。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将被诉标识中的左边部分与“UNIQLO”系列商标结合使用在商品上,通过长期使用使得被诉标识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和市场美誉度,不会导致市场混淆,主观上也难以认定其具有攀附诉争商标实施“搭便车”行为的不正当意图。再者,结合被诉标识与具有颇高知名度的“UNIQLO”商标结合使用的情况,消费者已足可识别商品的来源,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时,不会对其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欺骗性误导等。
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迅销公司、迅销公司百信广场店未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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