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丰台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来源:丰台文化创意产业网作者:未知 2017-01-041746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关于促进丰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关于促进丰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丰台区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促进丰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引导和调控作用,落实城市功能定位,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引进和扶持优势规模企业

(一)加大优势规模企业的引进力度。积极吸引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和优势规模企业入区发展,发挥龙头集聚效应,加快产业优化升级的步伐,提升区域综合经济实力。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我区的世界500 强企业及其投资控股企业、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北京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或注册资本金在1 亿元以上的企业,自成立或迁入当年起,给予企业连续两年对地方财力贡献10%的创业扶持资金。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我区的其他优势规模企业,两年内年度地方财力贡献达到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力贡献10%的创业扶持资金。

(二)加大对优势规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奖励力度。年度对地方财力贡献在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年度对地方财力贡献在100 万元以上、不足500 万元,但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增幅达到全区财政收入增幅的企业,授予“财政突出贡献奖”,按企业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的1%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

(三)鼓励成长型企业上市融资。促进企业转变经营理念、完善经营机制,充分借助社会资本做大做强,带动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上市融资企业,按照三年辅导期内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的10%,补贴企业的上市成本。

二、支持区域特色产业和朝阳产业发展

(一)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在现有5000万元基础上逐年提高,扶持花卉、服装、生态旅游、商贸物流等特色产业和高新技术、金融、文化创意等朝阳产业发展,扩大产业规模,提升技术水平,增强竞争能力。主要采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企业的技术研发、新品开发、电子商务、设施升级以及成果产业化、产业国际化等项目。原则上对单个项目资金补助的额度不超过200 万元、且同时不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贷款贴息的比例为50%,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三年。

(二)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每年1000 万元资金,重点支持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保护等领域的重点项目,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三、鼓励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

(一)设立“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鼓励企业加快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对获得国家级、北京市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5—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设立“标准创制突出贡献奖”,鼓励企业创制技术标准。对创制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给予奖励:创制国际标准奖励15 万元,创制国家标准奖励10 万元,创制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奖励5 万元。

(三)设立“品牌创造突出贡献奖”,鼓励企业争创名牌。积极实施品牌战略,自2007 年起,对已在本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对每个商标给予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对每个商标给予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对每个产品给予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北京市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对每个产品给予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设立“专利发明突出贡献奖”,鼓励企业专利发明、利用和保护。对符合专利申请和授权相关规定的企业,由区科委、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积极向市级相关部门推荐。获得市级相关部门专利促进资金资助的,给予每个专利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机制。整合科技三项费、科技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政府资源,构建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手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二)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对获得国家和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支持的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5 万元的匹配资金支持,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列支。

(三)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建立和完善“政府协调引导、银行合作支持、担保积极配合、企业主动参与”的融资服务平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北京诚信佳担保公司,积极协调银行和担保机构创新融资服务模式,开发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2008 年再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1000万元,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

(四)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吸引社会力量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达标升级。给予区级孵化器创办单位年度在孵企业留区税收50%的资金补助,支持孵化器自身建设和在孵企业的科技创新。

(五)按照市有关规定,区政府每年保持一定数量的资金规模作为再就业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等。对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中小服务型企业予以相应的减免税政策。

五、强化政府服务企业的职能

(一)各街乡镇要设立优化发展环境的组织机构,政府部门应明确并公开享受政府资源的内容、条件和方式,提供政府服务的机构、人员和时限。完善服务企业的考评机制,将政府部门履行服务企业职能的情况纳入年度效能考核工作。

(二)对企业发展急需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按照北京市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进京手续。对企业中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紧缺人才,按有关规定积极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根据有关职称系列的政策规定,积极为各类企业提供人事考试、职称评定等相关服务。

(三)为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和劳动力需求信息服务,对企业使用的外来劳动力提供技能培训;通过政府网为企业提供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相关事项业务流程、规范文本及表格下载等服务;对手续齐全的新参统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等相关业务实行即时办理。

(四)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支持的重点领域,积极协助企业做好项目策划包装、申报立项等项目推荐工作,争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完善招商引资网络平台,加强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促进企业项目与资金的对接。

六、制定政策意见的实施办法

(一)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意见内容进一步做好政策细化工作,2008 年6 月底前完成相应实施办法的制订,提交区政府审定、发布,并由办法制订部门组织落实。

(二)区对外联络服务办公室牵头制订政府部门服务企业效能考核办法;区发改委牵头制订引进、扶持优势规模企业实施办法和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牵头制订企业科技创新和专利发明奖励办法;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订企业创制标准和争创名牌产品奖励办法;区工商分局负责制订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七、其他事项

(一)重点功能区应依照本意见的基本精神,结合功能定位和开发建设的实际,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区政府审定;涉及重点功能区企业的奖励和补贴资金,在区政府返还重点功能区的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本意见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

注:由于商标奖励政策不是一成不变,了解最新奖励信息请联系当地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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