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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8注册“A4”为商标却遭到商评委的“拒绝”,奥迪公司为此将商评委诉至法院。
注册“A4”为商标却遭到商评委的“拒绝”,奥迪公司为此将商评委诉至法院。
记者今日(3月27日)获悉,一中院已经受理了该案。
2007年1月30日,奥迪股份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A4”商标,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为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型号表现形式,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奥迪公司的注册申请。
奥迪股份有限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过其使用已经具备了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应予核准注册。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A”及阿拉伯数字“4”组成,表现形式简单,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奥迪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依据商标法予以驳回。
奥迪提起诉讼
“A4”不属于常用型号的表现形式
奥迪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一中院提起诉讼称,申请商标“A4”不属于汽车常用型号的表现形式。
根据1988年颁布的国标《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汽车型号至少由2个汉语拼音字母和4个数字组成,首部的字母为企业名称代号,数字分别为车辆类别代号、主要特征参数及产品序号,申请商标仅为1个字母和1个数字,不符合汽车产品型号的编制规则,不是该类商品常用型号的表现形式。
“A4”已取得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奥迪公司认为,商标局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注册申请,商评委则认为“A4”商标表现形式简单,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作出复审决定,在此情况下商评委未给予奥迪公司就新的理由进行陈述和提交证据的机会。
相同类似商标在2009年之前被大量核准注册,商评委没有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由普通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缺乏显著性。奥迪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世界豪华品牌汽车制造商,为中国公众所知晓。
“A4”是奥迪系列车型名称之一,代表该公司生产的中级轿车,在报纸、杂志、网络上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取得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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