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思科 跨国维权

来源:未知作者:admin 2010-03-291234

 一方是作为全球500强之一的美国思科公司,将商标侵权诉讼作为维护商标品牌价值的重要手段;一方是小规模生产经营的中国公司,为牟利而搭便车,经由网络销售假冒思科公司商标的

一方是作为全球500强之一的美国思科公司,将商标侵权诉讼作为维护商标品牌价值的重要手段;一方是小规模生产经营的中国公司,为牟利而搭便车,经由网络销售假冒思科公司商标的电器产品。中方公司有意调解、化解矛盾,美方公司却无意配合,力求判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法官周立雄承办这起跨国侵权案,经过几番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美国思科公司接受了中方“停止侵权,赔偿20万元”的调解。

发现侵权 选择取证

美国思科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互联网设备供应商,是世界500强企业之一。长期以来,思科公司一直在其产品上使用“CISCO SYSTEMS”字母加“桥图”商标。该商标被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思科公司的产品类型多、质量佳,在中国的多年经营,已经培育了相对成熟的消费群体。为拓展全球市场,凝聚品牌价值,思科公司更是在产品的科研开发上一直持续高投入,由此思科公司在全球同行业中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思科公司的产品和商标在世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2006年7月,思科公司由消费者回馈和反映,了解到一个重要信息,某一网站上正在热销思科公司的路由器、交换机等产品,而这些产品可能涉及侵犯了思科公司的知识产权。

思科公司组成专门调查小组,调研此事。通过点击网站上的产品照片,思科公司发现上述产品及包装,使用了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使用了思科公司特有的商品名称以及企业名称。

思科公司立即调阅其全球代理商、销售商的资料,发现在思科产品的营销链条中,并没有这个网站上所称的深圳市华新迅飞科技有限公司(化名)。思科公司开始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如果这是确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以次充好的仿冒产品将给思科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降低产品的商业信誉,给自身的经济利益造成极大损害,而侵权人则可以花极少的成本,获取巨额非法收益。

多年的维权诉讼,思科公司明白知识产权网络侵权取证较难,于是他们没有立即向侵权公司发出律师函件,或者停止侵权警告,而是选择了理智的方式保存证据。

原告不满 调解停滞

思科公司的调查小组成员化身为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你这里是华新迅飞公司吗?我们要购买两套路由器和交换机。”一个叫刘春亮(化名)的人接受联系:“我是华新迅飞公司的负责人,我们有你要的货,你把货款直接打到我说的这个账号上,我给你发货。”

思科公司共计购买了数千元的产品,掌握了涉嫌侵权的详尽证据。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思科公司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华新迅飞公司和卖货人刘春亮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思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被告公司网站和媒体上向思科公司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庭审中,思科公司和华新迅飞公司对是否侵权争辩激烈。华新迅飞公司坚持:“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要求法院驳回诉求。”思科公司称:“我们是知名品牌,你在包装和商标上都模仿了我们的产品,构成了侵权。”

周法官尝试做调解工作,被告作为中国公司和公民比较了解调解制度,在法官以其他生效判决对其进行耐心引导,提醒其不良诉讼结果后,华新迅飞公司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配合法院进行工作。

意想不到的是,思科公司的代理人在将调解信息反馈给美国总公司时,美国总公司表达了强烈的不满:“这类侵权案件,在美国都是判决的,我们不了解你们中国的调解制度,也不赞成调解这个案件。”思科公司认为,只有判决才是维护诉讼尊严,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最佳方式,拒绝了法官的调解意见。调解工作一度陷入了僵局。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侵犯他国公司商标权的案件不在少数,思科公司的态度绝不是偶然,这种调解的僵局也许以后同样会出现在其他案件中。”意识到这一点,周法官没有轻言放弃。他认为,如果以此为例,形成一套对同类型案件调解的科学工作方法,那么对于案件的审判工作而言,就是一笔很有价值的财富。

如何让外国公司了解并接受中国调解制度?如何向其阐明中国调解在诉讼中的优势,让其理解调解制度背后“以和为贵”的东方理念呢?周法官陷入思考之中。

答疑解惑 耐心调解

周法官思索案情后,提出了向美国思科总公司做调解工作的几点重心:

第一,向美方阐明调解书的法律效果与判决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以调解书的法律文书形式固定下来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凭生效的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调解制度的优越性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双方共赢。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都会有胜负之分,但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由于同一客体产生的不同知识产权却可以以补偿、许可使用等其他方式让当事人双方共同受益,而无须非此即彼、非输即赢,这也符合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平衡理念、优化个案的利益配置。同时调解制度简便易行,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避免了开庭、判决、上诉等冗长的诉讼程序,也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第三,调解制度是中国“以和为贵”的儒家理念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中国人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都以“和”字为上,“家和万事兴”、“和气生财”,和气能带来生活的美满和事业的如意。这也是调解制度能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扎根并推广的原因。

在周法官将调解制度的几个关键点向美方代理人阐明后,请其做美方总公司与法院之间的良好沟通者,代理人随后努力配合,将法官希望调解“以和为贵”的信息带给了美国总公司。

起初,美国总公司不置可否,依然未表态同意调解,但是已经不像当初那样言辞决绝,毫无商量余地。又是几番争取,周法官不断通过中国代理人向美国总公司解释中国的调解制度。

一个月后,美国总公司终于表示:“我们理解了中国的调解制度,我们接受你们调解结案的诚意。”2008年8月14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向双方出具了“华新迅飞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思科公司20万元”的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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