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数字人也受著作权保护?! 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判了

来源:作者: 2023-04-282372

虚拟数字人是存在于数字空间中,可进行人格化交互的虚拟形象。虚拟形象偏重于视觉、听觉等外在形象,而人格化交互则是数字人区别于我们常见的静态虚拟形象的关键。

  虚拟数字人是存在于数字空间中,可进行人格化交互的虚拟形象。虚拟形象偏重于视觉、听觉等外在形象,而人格化交互则是数字人区别于我们常见的静态虚拟形象的关键。

  由魔珐公司发布的虚拟数字人Ada视频,被杭州某网络公司擅自加工后在抖音发布,被诉侵权。杭州互联网法院日前对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杭州某网络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12万元。

  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判了

  从杭州互联网法院了解到,虚拟数字人Ada由魔珐公司打造,2019年通过公开活动发布,并在bilibili平台发布两段视频,一段介绍Ada的场景应用,一段记录真人演员徐某与Ada的动作捕捉画面。

  

微信图片_20230428102912.png


  原告主张视频作品的视频截图。杭州互联网法院公众号 图

  2022年7月,杭州某网络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视频的居中位置使用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且在整体视频中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写入视频标题。

  魔珐公司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对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录像制作者及录像制品中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50万元。被告公司辩称,魔珐公司不享有相关权利,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未因发布被诉侵权视频而实际获利。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并非真人建模,即并未对应某一特定自然人的数字分身,该虚拟形象的生成过程包括创建静态三维形象、建模与智能绑定。结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虚拟数字人Ada的表现形式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又通过虚拟美化的手法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构成美术作品。使用Ada形象的相关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魔珐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及录像制作者权。同时,被告公司发布的两段被诉侵权视频,一段构成对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另一段构成对美术作品、录像制作者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在其抖音账号上为魔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

  虚拟数字人背后的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元宇宙概念与ChatGPT的火热,虚拟经济逐渐不断走向大众视野,并且伴随着科技的不断完善,硬件性能逐渐提高,数字人艺术也开始脱离了‘恐怖谷’的设定,越来越被大家所接受。那么,虚拟数字人可以进行哪些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呢?

  从虚拟数字人外在的虚拟形象分析,其外形设计一般通过原画、CG(计算机动画)、3D建模等方式完成,形成的美术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其名称、美术形象、声音也可通过商标进行保护;另外虚拟数字人的虚拟形象以及相关图形用户界面(GUI)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微信图片_20230428102917.png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虚拟数字人的虚拟形象满足“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可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虚拟数字人的名称、标志、平面及三维美术形象、声音等,只要具备显著性,均可申请商标注册。

  在商品申请类别方面,虚拟数字人相关商标注册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类别:

  第9类:计算机软件、虚拟现实游戏软件、交互式多媒体计算机游戏程序、模拟对话用聊天机器人软件等;

  第42类:计算机软件开发、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

  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等;

  第38类:社交网络在线聊天室服务等。

  考虑到虚拟数字人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广告、文化、服务、教育等领域,且应用场景仍在不断丰富,还需要依照具体领域和功能进行相关类别的商标注册。

  数字人的虚拟形象属于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设计”,其虚拟形象同时也可视为虚拟数字人这一个计算机应用服务的图形用户界面(GUI);虚拟形象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具有明显区别的,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虚拟数字人已然成为新风口

  在当下,虚拟数字人已经来了,成为炙手可热的“当红炸子鸡”。如果说互联网的终局是元宇宙,那么虚拟数字人就是触手可及的当下。

  作为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交互的重要载体,随着5G、人工智能、云渲染、增强现实、动作捕捉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逐步成熟,虚拟数字人面前,是一片发展的蓝海。

  虚拟数字人拥有更高的可塑性和适配度,可作为虚拟代言人、虚拟员工或是联动虚拟偶像、虚拟主播进行直播带货、种草。通过对这些消费场景的搭建,赋予品牌更具吸引力更具新鲜感的热门元素,让品牌自带记忆点和流量,虚拟数字人无疑也成为了品牌们争相借势的流量新风口。

  近年来,多地政府陆续推出元宇宙政务大厅、文旅元宇宙、元宇宙商圈等“城市新名片”项目,从公共服务到日常生活,元宇宙与各行各业加速融合,数字经济新业态持续涌现,而作为元宇宙中最先落地的虚拟数字人,更是得到了国家和多地政府的重视。2022年11月,工信部、教育部、文旅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6年)》,提出“虚拟现实+文化旅游”重点任务。

  

微信图片_20230428102923.png


  在政策和元宇宙概念的驱动下,虚拟数字人在文旅业的应用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见证了“虚拟数字人”对于品牌形象、营销的正向影响,对于传统品牌而言,走进年轻圈层,打破固有认知,虚拟数字人无疑成为一条快速通道。站在虚拟数字人产业的流量风口上,只有抢占先机的品牌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新的商业价值突破。

  来源:细软知识产权综合澎湃新闻、创意世界、新浪网等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www.gbicom.cn!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细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400-700-0065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提交成功

您的信息我们已收到,我们会尽快上传!!

如有问题可直接拨打客服热线400-700-0065联系我们。

确认

我的收藏
立即咨询
400-700-0065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
提交成功

已经收到您的询价留言,正在为您派遣商标顾问,

请耐心等待,或直接拨打客服热线400-700-0065联系我们。

确认

发布求购信息

*

电话号码错误,请重新输入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提交
提交成功

已经收到您的留言,正在为您派遣商标顾问,

请耐心等待,或直接拨打客服热线400-700-0065联系我们。

确认
会员登录
发送验证码 (60s)后获取
登录

登录即表示您已同意《中细软服务协议》

遇到问题: 联系在线客服

提交成功

感谢您的支持与建议,我们会持续优化网站,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

确认
收藏成功

登录成功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

提交成功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