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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实践中企业命名与域名注册本是常规操作,却可能暗藏重大法律风险。一公司因在这些环节中存在主观恶意引发巨额赔偿纠纷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在商业实践中
企业命名与域名注册本是常规操作
却可能暗藏重大法律风险
一公司因在这些环节中存在主观恶意
引发巨额赔偿纠纷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01案情简介
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团,在检验与认证领域是国际知名企业。这两家公司在中国注册了相关商标。德某公司依法享有第G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T*V南某公司依法享有第79*****号、第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42类,包括技术监督与检查、质量检测评估、质量体系认证等。
深圳市南某公司成立后,注册了“t*v-lab.com”“t*v-lab.cn”“t*v-lab.net”等多个域名,还把“南某”作为企业字号,在其网站网页及下载文档处,显着使用“南某认证T*V-Laboratory No.L1866”标识,在报告/证书查询系统处使用“T*V-Laboratory”等字样,在网站首页及网页内容中多处使用“南某认证”“南某认证(中国)测试中心”“南某(中国)认证检测中心”“南某认证集团”,并使用“T*V-Laboratory(China)Service of Testing Co.,Ltd”作为深圳市南某公司的英文名称。深圳市南某公司同样提供“检测、认证”服务。
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团以深圳市南某公司涉嫌侵害其注册商标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深圳市南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02法院审理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如下:
一、深圳市南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深圳市南某公司主张,其注册部分域名的时间早于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团部分商标的注册时间,且域名主体与商标不相同不相似,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查明,对于“t*v-lab.com”“t*v-lab.cn”“t*v-lab.net”这三个域名,虽然其注册时间早于德某公司第G12*****号商标和T*V南某集团第14******号商标的生效时间,但晚于T*V南某集团第79*****号商标的生效时间。将这三个域名与第79*****号商标比对,该商标知名度高,“T*V”具有显着性和可识别性,深圳市南某公司在域名中使用“t*v”,并在网页中推广检测认证业务、多次使用“南某认证”字样,足以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构成对第79*****号商标的侵权。而“t*v-lab.cn”域名注册时间晚于涉案三个商标的生效时间,与这些商标高度近似,且该公司在网页中的经营行为也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侵害了涉案三个商标的专用权。
二、深圳市南某公司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圳市南某公司辩称,在其成立前,“T*V”南某集团未将“南某”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南某标准”不具有显着区别特征,其没有搭便车故意。
法院查明,“T*V”南某集团自1991年起就在大中华地区设立分支机构,1998年南某(中国)有限公司成立并以“南某”为字号多地经营,为众多企业提供检测认证服务。因此,“南某”字号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深圳市南某公司成立时间晚,经营范围包含认证服务,应合理避让,但其仍使用“南某” 作为企业名称,具有“搭便车” 故意,易使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团未举证证明其因深圳市南某公司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深圳市南某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深圳市南某公司的主观过错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团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认为关于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团要求深圳市南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00万元的主张属于合理数额,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深圳市南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德某公司和T*V南某集团10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03法官说法
在互联网与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当下,域名作为企业网络标识的重要性显着提升,但其注册与使用若涉及知名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用于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且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认定商标侵权需综合考量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域名与商标的相似程度、业务范围的相似性及是否可能造成公众混淆等因素。
关于不正当竞争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含字号等)以混淆商品来源、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
在这里提醒各企业,想要长远发展,应依靠自身的创新和优质服务,通过合法经营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而不是试图通过 “傍名牌”“搭便车” 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否则,不仅会面临法律的制裁,还会损害自身的商业信誉,得不偿失。广大市场主体要以此为戒,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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