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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日前,广州天河法院对 “太二酸菜鱼” 诉 “太二酸” 侵权案作出判决,被告因恶意抄袭商标、仿冒宣传语,且屡罚不改,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且情节严重,普通赔偿35万余元,惩罚性赔偿追加63万余元,合计判赔超100万元。
日前,广州天河法院对 “太二酸菜鱼” 诉 “太二酸” 侵权案作出判决,被告因恶意抄袭商标、仿冒宣传语,且屡罚不改,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且情节严重,普通赔偿35万余元,惩罚性赔偿追加63万余元,合计判赔超100万元。
本案中,原告 “太二酸菜鱼” 是国内知名餐饮品牌,其 “太二” 商标及 “酸菜比鱼好吃” 的宣传语经长期运营,已形成极高市场辨识度与品牌价值。被告为蹭流量、抢市场,恶意注册使用与 “太二” 高度近似的 “太二酸” 商标,照搬核心宣传语,大规模生产销售酸菜鱼预制菜。

事实上,被告此前提交的近似商标申请已被官方驳回,市场监管部门也已对其侵权行为作出处罚。被告在被驳回、被处罚后仍不停止,主观恶意明显,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很多经营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商标侵权无非是 “交点罚款、赔点钱”,将侵权成本当作 “市场学费”。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核心,就是专门惩戒 “明知故犯” 的恶意侵权行为 —— 它不仅要求侵权者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更会在此基础上额外加罚,让侵权成本远超侵权收益。本案中,被告因屡罚不改,赔偿金额直接翻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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