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会堂国宴专用”字样禁止使用

来源:未知作者:李晶 2010-08-232612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作出明确规定,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 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作出明确规定,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标志着,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人民大会堂国宴专用”或类似字样将属于违法行为。

21日下午,记者在天津市某大型超市食品专区看到,拿“国宴”做宣传的商品不在少数。比如,一款食用醋在包装上印有“人民大会堂国宴专用”的字样;而一款矿泉水的外包装上则印有“2010年‘两会’专用”。而在淘宝网上,不少商家还在兜售“人民大会堂国宴专用月饼”。

记者随后联系了生产“国宴用醋”的厂家,相关人员在电话中解释,公司销售的产品有自己的商标,“人民大会堂国宴专用”并不是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及此次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商标注册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该生产商是在辩解,虽然其没有将“人民大会堂国宴专用”当商标使用,但按照《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商品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其使用“人民大会堂”,与国家机关构成联系,仍属于违法行为。

据介绍,2008年10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曾发布通知,禁止商品在宣传中使用“(国家机关)专供”、“特供(国家机关)”字样,否则将按照《广告法》进行处罚。此次国家工商总局“禁止部分名称注册商标”的规定依据的是《商标法》第十条、十一条等相关内容。按照《商标法》及《广告法》的规定,“人民大会堂国宴专用”既不能当商标使用,也不能印在标签上宣传。


标签: 商标 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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