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市场还需不断完善与规范

来源:中国服装网作者:佚名 2011-05-191387

对于注册商标的转让,《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注册 商标 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如果转让人尚有其他正在申

对于注册商标的转让,《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如果转让人尚有其他正在申请与转让的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该如何办理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商标局在处理类似事件时,要求转让人对申请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既然如此,何不以法律的形式对此问题给予明确的规定呢?

享有商标转让专用权的时间问题

《商标法》规定受让人对受让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时间,以商标局核准转让的公告日期为准。如果在商标局对注册商标做出核准转让前,有他人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与被转让的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而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异议期内均没有提出商标异议申请,三个月公告期满后,他人即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此种情况下,受让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时间却晚于他人的申请时间,这是否意味着受让人对该他人就不享有提出商标争议的权利呢?

商标转让手续存在的问题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商标局的审查转让程序中,所谓的“共同提出申请”仅仅是要求申请书上有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公章。其它有关转让的手续,《商标法》均规定由受让人办理。但仅受让人办理注册商标转让事宜却存在着很大的弊端。

不得撤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商标局的工作程序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均不得撤回。只能在转让被核准后,办理二次转让,即再由受让人将注册商标转让给转让人。为什么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的注册申请、异议申请、争议申请,均允许当事人撤回,而对转让申请却不允许当事人撤回呢?

商标代理机构未成规模,处于不赢利甚至亏损的状态。

一个从业8年的业内人士分析道:“最主要的原因,是目前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不高。”现在很多代理机构人员专业知识不够,素质参差不齐,服务也不到位,这成为代理机构拿不到更多业务的主要原因。

还有一个行业现状也令人堪忧,那就是价格的无序竞争导致行业内混战。

据了解,商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费用收取弹性相当大,特别是商标设计费。有的企业为了争揽业务,提出免费提供服务,甚至将商标注册代理作为其他业务的附赠项目,结果导致行业内部恶性竞争,混战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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