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犯罪 双双赴牢狱

来源:白兔网作者:万佩雨 2011-10-101382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但是触犯了法律的“同林鸟”也无奈法网恢恢难逃避,面对法律的惩罚,只能俯首认罪,共入牢狱。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但是触犯了法律的“同林鸟”也无奈法网恢恢难逃避,面对法律的惩罚,只能俯首认罪,共入牢狱。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外地来青经营礼品店的杨某夫妇二人,在经营中走“歪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用来谋利,到头来一同获刑。

今年2月份的一天,孙某(另案处理)持青岛某电缆有限公司的产品“合格证”走进该店,要求委托印制,对这一有点“奇怪”的业务,夫妻二人起初犹豫,后来终抵不住孙某提出的优厚条件,而表示同意。

杨某夫妇二人在青岛市市北区某印社制作电子版样品后,联系某包装有限公司业务员薛某,在位于市北区青海路的该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印制印有某商标标识的“合格证”3万件,交付给孙某。同年3月份,孙某再次到该店委托杨某夫妇印制某商标的防伪标贴,杨某夫妇二人又在某印社制作电子版样品后联系薛某,在青岛某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印制该商标的防伪标贴7.2万件,交付给孙某。杨某夫妇二人及薛某从中获利。

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薛某以牟利为目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惩处。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法院遂以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薛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www.gbicom.cn!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细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400-700-0065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提交成功

您的信息我们已收到,我们会尽快上传!!

如有问题可直接拨打客服热线400-700-0065联系我们。

确认

我的收藏
立即咨询
400-700-0065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
提交成功

已经收到您的询价留言,正在为您派遣商标顾问,

请耐心等待,或直接拨打客服热线400-700-0065联系我们。

确认

发布求购信息

*

电话号码错误,请重新输入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提交
提交成功

已经收到您的留言,正在为您派遣商标顾问,

请耐心等待,或直接拨打客服热线400-700-0065联系我们。

确认
会员登录
发送验证码 (60s)后获取
登录

登录即表示您已同意《中细软服务协议》

遇到问题: 联系在线客服

提交成功

感谢您的支持与建议,我们会持续优化网站,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

确认
收藏成功

登录成功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

提交成功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