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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台湾艺人罗志祥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台湾艺人罗志祥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罗志祥是一名全方位发展的艺人,在亚洲地区的电视观众和歌迷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近年,其自创品牌“STAGE”先后在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新加坡开设分店。本案申请商标第6057030号“图形商标”即为罗志祥该自创服装品牌的主要标识。2007年5月18日,罗志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做出决定,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罗志祥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已注册商标(www.gbicom.cn)第4827525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属近似商标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靴、鞋、围巾、头巾、领带、帽子、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对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袜、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靴、鞋、围巾、头巾、领带、帽子、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罗志祥对商评委的决定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且随着原告知名度的不断扩大,其自创品牌也随之获得了更广阔的市场,因此,能够进一步与引证商标得以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被告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
截至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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