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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6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天津昇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天津昇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商标异议行政纠纷一案。
据了解,天津昇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1日申请注册被异议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法律服务上。在法定异议期内,中国工商银行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中国工商银行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中国工商银行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2010年9月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天津昇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昇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是英文字母“H”的变体,而中国工商银行的图形是汉字“工”的变体,二者有着本质区别,视觉效果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裁定中超越了法定职权范围,属于程序违法。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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