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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湖南某光电设备公司的上海区销售经理,在明知道价格太低无法按质按量供货的情况下,林强仍然与上海某电子公司签下了销售合同,并伙同他人两次在广东低价购
作为湖南某光电设备公司的上海区销售经理,在明知道价格太低无法按质按量供货的情况下,林强仍然与上海某电子公司签下了销售合同,并伙同他人两次在广东低价购进光电设备,贴上湖南公司的商标发往上海。3月4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强和张品。
2012年4月,上海某电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采购湖南某光电设备公司的舞台灯光电子产品,该公司负责人通过电话联系上了湖南公司的上海区销售经理林强,询问相关产品的价格,林强报出的产品最低价为每台1450元,而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能给出的价格最高为1200元。
见该公司需要采购的量比较大,林强在没有告知公司的情况下,联系上正在广东某灯光音响设备公司工作的原同事张品,了解到同样的产品从该公司购买只需950元。他与张品商议,由其出面以湖南某光电设备公司的名义签下供货合同,张品则负责在广东生产提供产品,并贴上湖南某光电设备公司的牌子和商标,供给上海某电子公司。双方约定事成之后,张品拿5%的提成。
2012年4月22日和5月14日,上海某电子公司的负责人分两次向林强传真了订货单。为不引起客户怀疑,林强要求张品安排人员将产品贴好湖南某光电设备公司的牌子后,将货物发到长沙,再转发到上海。同时他向上海某电子公司谎称自己公司在广州有一个办事处,让其将货款224450元打入到张品所在的公司。林强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
2012年11月,湖南某电子设备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黑龙江省的一个项目上发现了这批冒用商标的产品,马上向公司反映。2013年1月18日,该公司负责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林强、张品抓获,两人对其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犯罪嫌疑人林强、张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这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将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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