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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近日,湖南衡阳雁峰区法院审结一起电商商标侵权案。原告系“袋鼠”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箱包类商品。被告在淘宝经营箱包店铺,商品链接标题使用“袋鼠”字样,但实物及包装均未标注该商标。原告以商标侵权起诉。
近日,湖南衡阳雁峰区法院审结一起电商商标侵权案。原告系“袋鼠”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箱包类商品。被告在淘宝经营箱包店铺,商品链接标题使用“袋鼠”字样,但实物及包装均未标注该商标。原告以商标侵权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商品链接标题中突出使用的“袋鼠”标识,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该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在文字、读音上均一致,且被诉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类,易使公众误认来源,构成商标侵权。

知识产权核心点
1、“商标性使用”是认定侵权的关键:不在于实物或包装是否使用,而在于使用行为能否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标题、关键词、广告等场景中擅自使用,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2、“蹭流量”就是侵权:在链接标题中使用他人商标,本质是利用消费者搜索习惯吸引流量,属于“搭便车”行为。
3、合规经营是避险关键:避免在标题、关键词中使用他人商标引流。若需说明适配性,应使用“适用于XX型号”等规范表述,保持字体大小一致,不放大加粗、不放在标题最前端、不使用“官方”“原装”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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