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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是生产、销售油漆涂料企业,享有红狮文字、图形、文字及图形组合等多个注册商标。被申请人北京红狮京漆商贸有限公司亦是生产、销售
申请人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是生产、销售油漆涂料企业,享有“红狮”文字、图形、文字及图形组合等多个注册商标。被申请人北京红狮京漆商贸有限公司亦是生产、销售油漆涂料的企业,在经营场所使用申请人的“红狮”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作为招牌招揽客户,同时销售了与原告“红狮”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油漆涂料产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诉前向法院申请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
北京二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红狮公司所提请求符合我国商标法及最高法院有关诉前禁令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申请人提供了有效担保后,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
【案件评析】
2000年及2001年,我国专利法及商标法分别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均规定,专利权人或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于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1年及2002年分别就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行为的法律使用问题做出了司法解释。本案是我国商标法修正后及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后,北京市法院首次采取诉前禁令措施的案件。
【法官建议】
当代社会中,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已不仅仅围绕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展开,商标、企业字号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财产对商家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关系到商家在相关消费者心目中的信誉度和认可度。同时,企业字号和商标作为两类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在实践中有着各自的保护范围,彼此不能相互替代。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对他人合法有效的权利尽到善意注意义务,亦不能超越自己拥有权利的范围,行使本不属于己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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