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赢了官司丢了脸 多数专家力挺加多宝

来源:商标客整理作者:商标客整理 2015-01-151443

1995年,广药集团授权鸿道集团(加多宝)使用王老吉商标,有效期为20年; 1997年,鸿道集团申请注册红罐包装外观专利; 2011年,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开始争夺王老吉商标;

1995年,广药集团授权鸿道集团(加多宝)使用“王老吉”商标,有效期为20年;

1997年,鸿道集团申请注册红罐包装外观专利;

2011年,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开始争夺“王老吉”商标;

2012年,“王老吉”商标案鸿道集团败诉,广药收回商标使用权;

同年,广药集团状告加多宝广告语不正当竞争;

同年,广药集团再次将加多宝告上法庭,争夺红罐包装装潢;

2014年,加多宝在广告语不正当竞争与红罐包装装潢案中败诉……

至此,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大战暂告一段落,期间大大小小十几场官司王老吉全胜而归。

但与官司上春风得意的场景不同,在舆论和支持上,加多宝稳稳占据了上风。

在营销广告上,加多宝以委屈但依然倔强的形象获得无数人的支持,万万没想到,在专家界,加多宝也受到了绝大部分人的支持!

在1月9日开幕的“第五届中国知识产权新年年会暨论坛”上,加多宝与广药的“红罐”之争引发了各方激辩。参加对话环节的多数专家从学术角度表达了对加多宝的支持。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郑胜利、中科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合伙人余刚等专家认为,加多宝在与王老吉签订协议时,“红罐”尚未问世,因此王老吉对这一“构想”不具有权利。

红罐包装之争加多宝一审败诉 应从四个方面评判知识产权归属

去年12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加多宝与王老吉针对红罐凉茶装潢权的互诉案进行了判决,判决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与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似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包装装潢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侵权产品的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并在7日内赔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5万元,且须连续七天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公开消除影响。对此,加多宝当庭表示将继续提起上诉。

目前,由于加多宝方面提出上诉,红罐包装装潢案的一审判决尚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加多宝也由此推出了一系列宣传广告——

红罐包装装潢案虽然告一段落,最后鹿死谁手尚无定论。不过在法学界,红罐归属问题引发的热烈讨论还在持续。在此次论坛上,原本在对话环节中设计的“3Q”大战等案例几乎没有被提及,论坛一度变为红罐之争的“专场”。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郑胜利提出,针对红罐之争,应该从四个方面评判知识产权的归属。

一是如何判定装潢是否侵权。

判定装潢侵权与否,首先要判段两者是相同还是相似。如果相似,就需要委托市场调研机构调研是否令消费者造成了混淆。如果放弃了这个测试,就很有可能会出现误判。

类似的情况,比如两个汽车品牌,本田和现代,都是‘H’。近似的时候要做市场测试,特别是已经在市场中销售的产品。具体到广药和加多宝的案子中,这里有一个产品的主从关系。主是饮料,从是容器和装潢,消费者是购买的是喝的饮料,而不是罐子。

二是分清权利是如何产生的。

在专利领域,权利产生于创造活动完成之后。在完成作品之前,大家可能有一些想法,这个想法不可能产生权利。装潢权利的产生在哪,就是说这个装潢作品要完成。事实上,加多宝曾多次强调,目前使用“红罐”包装是加多宝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在1995年亲自设计的装潢。

三是财产权是不能剥夺的。

加多宝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假如取得的权利不合法,在申请专利时应该是无效的,但最终结果是红罐包装设计成为了国家专利。从另一角度来说,外观设计可以有权属之争,但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往下走,不能做出一个判决就剥夺了他的财产权。

四是如何判断权利的归属。

权利的归属问题可以套用一句俗话叫“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比如说我引进技术,你把专利许可给我,我在这个基础上能不能改进?改进要不要事先通知你?不需要。作品也有这种差异创作。比如我写了一本小说,经过我的许可,同意你改编成电影,制作出来的电影是一个独立的作品。为什么要这样?只有让社会不断地创造、不断地前进,社会才能更好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创新、推动创新,而不是以法律为武器遏止住创新。

知识产权界笑称:王老吉收回商标权还要无偿赠送著作权?

在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官司中,关于红罐包装装潢的争论一直属于专利范畴,但专家们却认为红罐包装可以属于版权领域。

“这个版权归谁所有呢,谁设计的呢?加多宝曾经登记一个专利,用了十几年没人提出异议,就从实际情况来说,我认为这个版权所属应该是加多宝。现在广州高院的判决里面说,王老吉的商标经营权已经返回广药了,同时包装装潢权也好、设计权也好,也要返回王老吉。这就等于说把商标权返回的时候,著作权也作为无偿的赠送了,我觉得这对我们版权来说是一种蔑视。”一位专家如是说道。

中科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认为,从中国现行司法体系来看,“知名商品和商标是可分离的”这一点很明确,并且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本身就是一个商业标识,因此对于包装装潢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来讲,智力劳动成果原始权属应该归于创造者。

专家指出,加多宝独立设计了红罐,并在1995年签订许可协议到2012年商标案期间,这17年来加多宝一直独占排他地享有并使用这个权利,并没有人对加多宝这项权利主张过无效或者提出过任何的质疑,从这点来看,加多宝公司早已经长期稳定地享有自己产品的包装装潢权,如果基于这些客观事实,谁先设计、谁长期使用、在谁手上形成为知名商品,用这些关键因素来判定红罐归属,问题显然迎刃而解。

加多宝律师:或考虑委托调研机构调查“装潢是否令消费者混淆”

加多宝集团法律顾问姚岚律师则表示,加多宝与王老吉之间的“红罐”包装装潢问题,是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权利之争。

“这个权利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它不是《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权。应该说广药拥有‘王老吉’的商标权。但加多宝自己设计并长期使用的著作权,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用了10年没有人提过无效,是一种很稳定的状态。消费者对它是一个连贯的认识,这一权利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姚岚说。

她认为,这两部法律是平行使用的,且商标权和包装装潢权也是平行的;两部法律之前不存在隶属和依附关系,两个权利之间也不存在从属和依附的关系,是可以独立的。

根据姚岚介绍,当年加多宝与王老吉签订的合同是一个裸许可,当时只是约定加多宝集团可以使用“王老吉”商标,之后才提出限制条件,要求王老吉做绿色包装,加多宝因此只能做红罐包装。

“所以实际上是加多宝先用红罐做凉茶,经过许可才把商标放到上边去。所有产品包装装潢的保护一定有个前提,就是基于知名商品。知名商品是谁做的、谁卖的。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保护的就是一种创新,法律应该保护的是付出者,而不是不劳而获者。”姚岚说道。

不过,姚岚表示,加多宝方面还是很相信司法阳光的,坚信最高人民法院会有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对于论坛上专家提议的“委托市场调查机构,调查包装装潢是否对消费者造成了混淆”的建议,姚岚表示这是一个很有建设性的建议,但还需要加多宝的律师团队讨论后再决定是否采用。

红罐包装应该属于谁,相信每一个消费者心中都有自己的想法。而无论最后加多宝是否可以赢得官司,在小知看来,结果也不那么重要了,司法公正不能以人心为转移,但加多宝肯定可以运用智慧与坚持将品牌一直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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