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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姓少名多,西方是姓多名少。中国家国天下的大一统格局下,传统思维是相当重的。即使在古代没有对姓名的严格限制,绝大多数人仍是严格以父母之姓为姓。我们也可以合理地推断,既使没有限制,放开给老百姓名自行取姓取名的权利,仍然会是绝大多数遵循传统姓氏的。
“北雁云依”姓名权案竟让我首先想起的是一个关于孔子的故事。
鲁国有一条法律,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如果有人能把他们赎出来,可以到国库报销赎金(或为奖励)。有一次,孔子的弟子子贡(端木赐)在国外赎了一个鲁国人,回国后拒绝收下国家赎金奖励。孔子知道后说:“子贡做错了。从今以后,鲁国人将不会从别国赎回奴仆了。”后来,子路救起一名溺水者,那人感谢他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高兴地说:“鲁国人从此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孔夫子见微知著,洞察人情,看得非常长远,实在是了不起。
首先从法律上我们尊重司法判决,我是非常赞同“北雁云依”案判决的。但是,可能从此案以后,中国公民在中华传统文化领域的“姓氏创造力”恐怕就要大大受限,甚至可能归于停滞了。
为何如此说?这起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案件影响是双向的。一方面,该案引出的人大释法,基本确定了姓名权中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边界。
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该案于2010年3月被中止审理,经层层报请最高法院,高法又本着公民基本权利需要人大来释法的严谨精神,最后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其中明确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可以有一些例外情形,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取父母之外的姓氏。
于是乎,2015年4月,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
随后最高法还将此案列为指导案例,旨在明确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要旨在于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相关法律中所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我们需要尊重司法判决。同时,也不无遗憾的看到,公民取父母以外的姓氏,被原则性禁止了,除非“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取父母之外的姓氏”。换句话讲,公民自由、创新“姓氏”的大门关上了。
中国历史上却并不如此。我们来看看“简”姓的起源。春秋时,晋国有大夫狐鞫居,祖先是唐叔虞的支裔,曾经居住在犬戎部落,别为狐氏。狐鞫居的族人狐射姑与太傅阳处父不和,命鞫居刺杀阳处父,结果被赵盾处死。狐鞫居的封邑在续,死后谥为续简子,他的子孙便以谥号为姓氏,称为简氏。再看复姓司马,源于西周,以官职为姓。这些都说明,中华姓氏是在历史中不断发展的。
中国是姓少名多,西方是姓多名少。中国家国天下的大一统格局下,传统思维是相当重的。即使在古代没有对姓名的严格限制,绝大多数人仍是严格以父母之姓为姓。我们也可以合理地推断,既使没有限制,放开给老百姓名自行取姓取名的权利,仍然会是绝大多数遵循传统姓氏的。更何况,从根本法理上讲,民事领域,法不禁止即自由。姓名权,包括取名权,也包括取姓的权利。可惜这样的姓名权一旦限于取名权,则姓氏的发展、创造、创新可能就要限于停顿了。
承认司法判决是为了尊重司法权威,反思则是为了更好的未来。司法的保守是其固有的本性,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好不容易积聚起的创新、创造能力也需要我们的法官们、法律人悉心呵护与鼓励。也许,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未来去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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