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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真的不可能吗?企业遭遇刑事法律风险——后果真的很严重吗?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否可以有效预防呢?
问
老总,您觉得有必要对企业进行刑事法律风险方面的防控吗?
答1
没见过几个企业被判刑的,这种事发生的几率太小了,不可能!
答2
我们企业管理非常规范,别说刑事风险了,就是其他风险也不可能!
答3
这有什么大不了的,花钱消灾。只要肯花钱,没有什么问题不能解决。刑事风险,不可能!
答4
我们企业有法务,法务就是干这事的,所以,刑事犯罪,我们企业不可能!
以上几种回答,代表了四种比较典型的企业对于刑事法律风险问题的态度。这四种态度,实际上表现出了四种认识上的误区。要避免陷入这样的认识误区,首先需要了解一下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涉及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民事领域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主动干预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民事领域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诉讼程序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
而刑事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犯罪的行为。而刑事领域犯罪行为侵犯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公权力机关是会主动介入的。刑事方面的实体规范主要是刑法,诉讼依据刑事诉讼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要受到刑罚的处罚,具体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管制、拘役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等。
了解了这种区别后,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以上几个回答中存在的具体认识误区。
第一种误解完全对企业触犯刑事法律风险毫无意识,称其为“无意识型”吧。认为刑事法律犯罪主要发生在自然人身上,发生在企业身上的太少了。新闻媒体上大多数报道的都是某某人犯罪了,某某企业犯罪的很少。
真实果真如此吗?先来看一组数据。
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的报告,2015年全国以企业为主体的刑事犯罪案件为793件,涉案人数为921人;2016年案件数为1458件,涉案人数为1827人。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数据只是媒体报道的部分案例,并不是全国所有企业犯罪案件的统计,也就是说,这个数据只是冰山的一个角。
仅仅是2015和2016两年时间,企业刑事犯罪便呈现出翻番增涨的趋势。相比于庞大的人口基数而言,我国企业总体数量不及人口数量的十分之一,其在犯罪方面的数量显然低于自然人犯罪,所以,人们更多有所了解的是自然人犯罪,而不是企业。但是,你所不知道的并非不是真实。事实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第二种误解,姑且称之为盲目自信型吧。一个没有冒险精神的企业家不是好的企业家,一个没有经历过任何风险的企业也是不存在的。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遭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经营风险、诚信风险以及法律风险。
持这种误解的人就好比说“我身体好,从来不生病”的人一样,实际是根本不可能的。对于任何企业来说,多一份风险防范的意识,都要比这种盲目自信好得多。
不得不说,第三种误解真是土豪型的。因为不差钱,所以,凡事都想用钱去解决。殊不知,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东西是钱换不来的,比如因为犯罪而可能失去的自由甚至生命。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和行政案件,因为具有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国家不能容忍、必须要以国家名义进行惩处的。同时,刑事处罚也是最严厉的,其严厉性的体现之一就是,剥夺犯罪者最重大的利益,对于自然人而言,还有什么比自由和生命更珍贵呢?自由和生命既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更不能用金钱来交换。
看一看有多少不差钱的土豪是用钱消了灾的呢?这个世界上最最痛苦的事,恐怕莫过于钱没花了,人没了。
第四种是这几种认识中相对最靠谱的一种,有风险防范意识、有专人负责。但为什么说它还是一种误解呢?身份问题,说白了,因为法务是企业自己人。“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与独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相比,企业法务与企业身份的同一性,会在不知不觉中使法务看待问题的视角,跳不出一定的局限,这不利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正确审视。更何况,忠言逆耳,有多少企业法务敢冒老总圣怒,以丢掉饭碗为代价而进谏的呢?
归根结底,专业的事情还是要找专业的人来做。由于刑事法律风险一旦触发,对于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来说,都是毁灭性的灾难,任何一个企业都应当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患于未然。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刑事法律风险筛查,给企业的安全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这件事情真的必须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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