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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于建邺区工商分局了获悉,该局查获了一起个人冒用公司厂名产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而假冒人就是该厂的离职职工。
记者近日于建邺区工商分局了获悉,该局查获了一起个人冒用公司厂名产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而假冒人就是该厂的离职职工。
去年年末,南京的一家机床厂有限公司接到外地用户投诉,称该公司销售给他们的机床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但是厂家工作人员却没有发现有销售机床给该客户的记录,并且客户的机床上铭牌、生产日期显示皆为空白,种种迹象显示客户的机床并不是厂家生产的。
经过公司内部调查,厂家发现事件跟之前在公司工作过的赵某有关,于是厂家及其下属公司立即向工商部门进行联合举报,称公司前销售人员赵某冒用该下属公司名,销售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金菱”牌数控机床。
接到举报后,南湖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刻对赵某进行立案调查。经过仔细调查,执法人员逐渐发现了赵某的违法事实,赵某原本系南京某机床厂下属机床公司的销售人员,早已于2009年7月调往该公司另一下属车床公司任职。因为对该公司以及下属机床公司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了如指掌,赵某遂产生了利用便利谋取个人私利的想法。
在得知客户需要购买数控机床后,赵某私下以4.3万元价格从南京某数控设备公司购进型号CK6132H的无标牌数控机床整机一台,在未经机床厂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贴上标有该公司下属机床公司名称以及该公司“金菱”牌注册商标的铭牌,并于今年1月份通过中间人介绍将这台机床以4.8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外地客户,赵某从该笔交易中获利5000元。
建邺工商局南湖工商所靖所向记者介绍说,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赵某销售的假冒机床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持有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因为产品质次、售后无保障,严重影响了该机床厂的声誉,因此对该厂及其下属机床公司造成了双重侵害。
另外,赵某私自使用厂名地址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事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并对该机床厂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最终建邺区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赵某开出了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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