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装鞋帽(25类)
- 酒商标(33类)
- 食品商标(29类)
- 医药商标(05类)
- 方便食品(30类)
- 科学仪器(09类)
- 日化用品(03类)
- 餐饮住宿(43类)
- 广告销售(35类)
- 健身器材 (28类)
- 更多
在分类中搜索“”
一家从事配音业务的企业,在进行宣传推广的时候选择声动一词,自认为是一个很贴切的创意,然而声动却是另一家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双方之间因此引发了不
一家从事配音业务的企业,在进行宣传推广的时候选择“声动”一词,自认为是一个很贴切的创意,然而“声动”却是另一家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双方之间因此引发了不正当竞争纠纷。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发生在配音领域的这起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声音网(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声音网)停止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声动”一词,同时驳回了原告合肥声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声动传媒)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两家配音公司争夺“声动”
近年来,随着大量动漫作品和国外影视作品不断进入中国市场,对配音演员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催生了一些专业从事配音服务的企业。声动传媒和声音网即是其中的两家。
据了解,声动传媒成立于2007年1月,是一家专业从事配音业务的音频制作公司,该公司打造的“声动”品牌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1年8月,声动传媒获准注册“声动”、“shengdong”、“SANDO”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录像带录制、电影外语配音等内容,其公司网站使用的域名为sando.cn,网站备案时间为2011年6月。
声音网成立于2010年,公司网站的域名为shengdong.com,该域名注册系海外人员于2003年注册,声音网于2007年经租借获得使用权,2010年声音网以“声动天下”的名称对该网站进行了备案。
2011年底,声动传媒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声音网起诉至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声音网立即停止侵权,在其网站停止使用“声动”、“声动配音”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和合理支出3万元。
“声动”一词是声动传媒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同时是经合法注册的商标。声音网以“声动配音”为招牌,在网络推广、宣传与声动传媒相同的业务,同时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以“声动”、“声动配音”和“配音”为关键词,用竞价排名的方式将网站置于百度推广链接和搜索结果首位,网站页面亦突出使用“声动”字样。声音网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使用户将其网站误认为是声动传媒的网站,引诱客户访问,造成客户流失,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声音网则认为自己使用“声动”一词是正当使用,并不构成侵权。声音网代理律师、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表示,声音网网站的域名为shengdong.com,域名注册时间和备案时间均早于声动传媒的网站sando.cn。“声动”一词是通用词汇,意思是有纷杂的声音或音乐,和“生动”是谐音,声音网对该词的宣传和使用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并不构成对声动传媒相关商标的混淆和不正当竞争。
声音网被判令停用“声动”
为了证明声音网的侵权事实,声动传媒多方采集证据。2011年9月至10月,声动传媒两次对声音网使用“声动”和“声动配音”在百度推广链接中进行竞价排名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另外,声动传媒还提供了4家公司提供的证明,他们在进行网络搜索时,均将声音网误认为是声动传媒的北京分公司,在核实域名后才发现有误。声动传媒据此向法院主张,声音网的行为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
声音网同样提供公证材料,证明通过各大搜索网站可以查到“声动”一词,百度百科还有对该词汇的专门解释,因此可以认定“声动”是通用词汇。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从事配音业务,通过不同方式使用“声动”一词。声动传媒的诉讼请求中将“声动”和“声动配音”均作为请求判定声音网停止使用的对象,其中“声动配音”涵盖在“声动”一词的使用范围中,只是在本案中与“配音”连用时,突出了经营范围。故本案只针对被告能否在其网站使用“声动”一词作出判定。
法院认为,声音网因为使用shengdong.com域名经营网站,在宣传中使用“声动”一词有一定依据,但因该词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词汇,且系声动传媒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亦为其注册商标。双方均主营配音业务,易使公众产生误解,混淆原被告双方的经营主体。声音网对“声动”一词的使用应给予较大程度的注意,并受到一定限制。声音网称其自2007年开始使用“声动”一词进行经营宣传,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其在2010年备案时以“声动天下”命名网站,但此时声动传媒已经使用现名称经营3年,而经营配音业务的公司数量有限,在此范围内,声音网的使用行为与声动传媒名称发生冲突,容易产生混淆,对声动传媒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因此,声音网在其网站中使用“声动”一词,对声动传媒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声动传媒要求声音网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法院未予支持。2012年2月20日,海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声音网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停止使用“声动”一词,同时驳回了声动传媒的其他诉讼请求。
郝国华对记者表示,一审判决在认定声音网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提下,不仅不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连原告的合理支出也不承担,让人无法理解。但是,声动传媒因为已经实现了诉讼最主要的目的,即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声动”一词,所以没有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www.gbicom.cn!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细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400-700-0065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关于我们| 推广服务|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合作伙伴| 意见反馈 网站地图
中细软网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3054451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1886号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815号长江湾广场 传真:010-58143981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700-0065
电话号码错误,请重新输入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