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装鞋帽(25类)
- 酒商标(33类)
- 食品商标(29类)
- 医药商标(05类)
- 方便食品(30类)
- 科学仪器(09类)
- 日化用品(03类)
- 餐饮住宿(43类)
- 广告销售(35类)
- 健身器材 (28类)
- 更多
在分类中搜索“”
荣和烧坊副总裁王凯福表示:针对茅台非法扣押公司价值近千万元酒产品一事,我们已经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夏 芳 距离6月25日一审判决贵州荣和烧坊侵权贵州茅台商
荣和烧坊副总裁王凯福表示:“针对茅台非法扣押公司价值近千万元酒产品一事,我们已经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夏 芳
距离6月25日一审判决贵州荣和烧坊侵权贵州茅台商标案败诉至今,已经过去近两个月时间,期间,荣和烧坊按照法律规定时间在判决书送达的15天内上交了反诉书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8月23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我们已经派律师去参加了。”荣和烧坊副总裁王凯福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茅台非法扣押公司价值近千万元酒产品一事,我们已经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致电贵州茅台董秘樊宁屏了解情况,但是电话无法接通。
荣和烧坊反诉茅台侵权
据了解,作为一线白酒企业的代表,贵州茅台近几年一直对打假不遗余力,本是“同根生”的贵州茅台镇酒厂成为茅台打假的目标之一。“茅台起诉了多家茅台镇的酒厂,他们几乎都输了官司,我们这次官司输了确实很意外,不过,我们会一直打到底。”一审判决结束后,王凯福曾告诉记者。他一直认为,从一审开庭到一审宣判,他们是不会输的,然而,结果却是如此“伤人”。
在荣和烧坊看来,法院判决他们侵权的理由不充分,另外,被茅台“扣押”的酒根本未在市场销售,法院判决荣和烧坊赔偿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回顾事件起因,茅台当初起诉荣和烧坊的主因是,“MAOTAI”字母商标及商标图形侵权。虽然在一审判决前茅台撤诉了“MAOTAI”字母商标,但是,法院还是宣布荣和烧坊商标图形侵权。
根据丰台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显示,判决被告荣和烧坊停止侵权原告贵州茅台公司第284526号“贵州茅台酒”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荣和烧坊赔偿贵州茅台经济损失20万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贵州茅台合理开支2万元,以及本次案件受理费4000元。
#p#副标题#e#
在荣和烧坊看来,丰台区法院的判决结果存在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另外,判决荣和烧坊商标侵权也没有法律依据。
荣和烧坊方面律师周剑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按照法律规定已经反诉茅台商标侵权案,并提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我们反诉也可以说是二审,按照法律规定,二审并非一定要开庭审理,也可以是书面审理。8月23日的谈话审理也是书面审理的一个环节。”
重申没有侵权
在采访中,周剑笛多次重申,荣和烧坊没有侵权,丰台法院也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但是,我们当时没有说,就是想看看丰台法院是否按照法律办事。此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茅台这边只去了一个律师,庭上他并没有说什么。”
不过,荣和烧坊此次反诉的理由多达11条。本文列述前六条,第一,贵州茅台未举证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了国家商标局官网上公布的第284526号商标;另外,在白酒销售市场,也基本看不到茅台使用了第284526号商标。该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作为驰名商标,商标权人和商标许可使用权人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目前未有任何证据表明其在使用该项商标。
第二,荣和烧坊并无任何攀附行为,因为不需要攀附。第三,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导”情形从未发生。第四,“授权许可或资本投资”的侵权特征属于一审法院的杜撰,相关消费或经营贵州茅台牌白酒的公众如果需要研究上诉人的产品是否与贵州茅台牌白酒有这种联系,更加不可能产生“误认”的结果发生。
第五,本案件中,荣和烧坊在产品上印制的图案、颜色等与被上诉人的第284526号商标有很大不同,上诉人的该项商标设计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划线、图案、汉字,其中只有图案需要设计,划线及汉字不需要设计。荣和烧坊不存在复制、翻译等侵权行为。第六,荣和烧坊也不存在“误导公众”情形。
#p#副标题#e#
对于指认法院程序违法一事,周剑笛表示,荣和烧坊在一审中,依法对被贵州茅台非法扣留荣和烧坊的酒品一事提出反诉请求,并递交了反诉状,但一审法官视而不见,根本不予以审理,藐视国家法律,刻意偏袒贵州茅台一方,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基于以上几点,荣和烧坊没有任何侵犯贵州茅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没有给茅台造成任何损失。茅台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其错误判决理应被撤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应判决驳回茅台的所有诉讼请求,并判决支持荣和烧坊的反诉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未有结论
根据周剑笛的描述,丰台区法院对于茅台和荣和烧坊的商标侵权案缺乏事实依据。“荣和烧坊与贵州茅台的前身本出自同门,而荣和烧坊的董事长与贵州茅台的董事长都是白酒标准的制定者,茅台镇是地名,因此,大家都会在包装上出示“MAOTAI”字样。而荣和烧坊酒产品也有百年历史,与茅台飞天酒的酒质相当。”
据他介绍,荣和烧坊近千万元酒产品被茅台扣押后,目前已经不见踪迹,法院判决也是依据荣和烧坊提供的酒为依据。“拿我们提供的酒来罚我们,法理上说不通。”
另外,对于一审判决的荣和烧坊要赔偿给茅台20万元一事,周剑笛表示,荣和烧坊的酒没有在市场上流通,只是送给一些单位做品尝用,法院做出20万元的赔偿是没有依据的,全凭自己想象。
周剑笛告诉记者,二审主要是听取双方意见,当场没有给出任何消息。“我们在继续举证,一方面提交董事长指定的酒类执行标准文书,另一方面提交品鉴酒单位证明。我们已经起诉茅台非法扣押荣和烧坊的酒产品,二审大概在下个月开庭,按照法律规定,一般在三个月内给出判决。”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www.gbicom.cn!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细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400-700-0065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关于我们| 推广服务|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合作伙伴| 意见反馈 网站地图
中细软网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3054451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1886号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815号长江湾广场 传真:010-58143981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700-0065
电话号码错误,请重新输入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