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阿”商标争夺战二审未有果

来源:湖南日报(长沙)作者:未知 2014-12-111209

昨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索俪榕诉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友阿商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据了解,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简

昨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索俪榕诉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友阿商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据了解,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友阿股份)于2010年更名为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友阿控股),不再从事零售经营业务。从事零售的家润多由友阿股份等发起成立,于2010年更名成为友阿商业。索俪榕于2004年3月22日申请了“友阿”商标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认为友阿商业使用“友阿”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

一审判决认为,2004年国家明确规定商品批发零售不属于索俪榕申请的第35类,因此双方当事人的服务类别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类似。其次,“友阿”是友阿股份的未注册商标,友阿商业作为友阿控股的子公司,对“友阿”商标拥有在先使用权,并无刻意仿冒原告注册商标之故意。其三,索俪榕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过“友阿”商标,友阿商业的行为不会使消费者对双方的商标产生混淆。一审驳回索俪榕的全部诉讼请求,索俪榕遂上诉。

二审法庭上,被上诉方提交一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文件显示,索俪榕申请的“友阿”注册商标已被撤销,理由是其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上诉方则提交一份商标授权合同的新证据,试图证明其对商标的使用。主审法官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并决定核查撤销决定的有效性。授权合同由于没有发票等佐证不予采信。

随后双方针对5点展开辩论:“友阿”是否构成被上诉人的未注册商标;友阿商业是否能承继友阿控股的商标;双方当事人的服务类别是否构成相同;双方当事人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构成近似;友阿商业是否对“友阿”有在先使用权。被上诉方拒绝调解,法庭决定择日宣判。

作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领军者,中细软呼吁各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如果在知识产权的道路上遇到困难,切记不要轻言放弃,更不要闭门造车,可以向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咨询,解决疑难问题,以知识产权的有力武器,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开拓一条光明大道。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www.gbicom.cn!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细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400-700-0065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提交成功

您的信息我们已收到,我们会尽快上传!!

如有问题可直接拨打客服热线400-700-0065联系我们。

确认

我的收藏
立即咨询
400-700-0065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
提交成功

已经收到您的询价留言,正在为您派遣商标顾问,

请耐心等待,或直接拨打客服热线400-700-0065联系我们。

确认

发布求购信息

*

电话号码错误,请重新输入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提交
提交成功

已经收到您的留言,正在为您派遣商标顾问,

请耐心等待,或直接拨打客服热线400-700-0065联系我们。

确认
会员登录
发送验证码 (60s)后获取
登录

登录即表示您已同意《中细软服务协议》

遇到问题: 联系在线客服

提交成功

感谢您的支持与建议,我们会持续优化网站,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

确认
收藏成功

登录成功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

提交成功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