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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春暖花开的季节里,通过前几节课对专利知识的讲解,相信聪明的您一定初步了解了关于专利的一些知识。相信我们大家在生活中常常可以看到或者听到,单位与个人之间为了专利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争论,或者更有甚者对簿公堂。例如苟卉与北京路翔技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务发明创造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等。那么我国《专利法》又是如何规定专利权归属的呢?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属单位所有。
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小知解读: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专利权的主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包括三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士关系终止后的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 的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主要是利用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此情形下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是,如果专利权最终归属单位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署名权、获得报酬,奖金的权利以及获得优先受让的权利。
不知对于今天的讲解您都学会了吗?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不理解的可以随时在微信上呼唤“小知” 哦!着急的话就直接拨打中细软知识产权的热线 400-700-0065 找小知哦!欢迎个人读者对专利小讲堂提出宝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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