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司法解释4月1日起施行 限制扩张专利权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作者: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6-03-251553

3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将于4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民三庭庭长宋晓明介绍了《解释二》的有关情况。

宋晓明说,2009年12月,最高法曾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确保专利法的正确实施,统一和细化专利侵权裁判标准,及时回应科技创新对专利审判的新期待,最高法决定再次起草有关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解释二》条文草案历经16次修改,经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通过。

《解释二》共31条,主要涉及权利要求解释、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额计算、专利无效对侵权诉讼的影响等专利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尽可能解决专利诉讼中“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突出问题

《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专利法修订草案也有类似的条文。实践中,间接侵权人与最终实施发明创造的侵权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并不构成共同过错。但是,间接侵权人明知其提供的零部件等只能用于生产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而仍然提供给侵权人实施。鉴于间接侵权人明显的主观恶意,且其提供的零部件是直接侵权行为的专用品或者其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故将其纳入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制的范围。

宋晓明表示,这并不意味着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外给予专利权人以额外的保护,而是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应有之义,符合加强专利权人保护的客观实际。

针对“举证难、赔偿低”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有关赔偿数额的举证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根据专利权人的初步举证以及侵权人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将有关侵权人获利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侵权人,并将此与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额的计算顺序相衔接。

针对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的问题,《解释二》第二条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即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等待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给权利人以司法救济途径。《解释二》规定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而非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意味着若无效决定被行政裁判推翻,权利人仍可另行起诉。

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既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又避免专利权不适当地扩张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免除其赔偿责任。争议在于,善意的使用者在证明合法来源且已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是否还应停止使用。最高法在研究和征求有关立法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认为,专利权排他性强,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专利法不仅仅是专利权人的法,一味地强调专利权人单方的利益,置善意使用者的正当利益于不顾,将侵占善意使用者的合理空间、妨碍交易安全,这并非专利法第七十条的原意,也有违利益平衡的法律基本精神。故《解释二》第二十五条通过但书将已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使用者的停止使用责任予以排除,即如果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在客观上提供了合法来源,且在获得该侵权产品时向销售者支付了合理对价,就应阻却专利权禁止力的延伸。

有关判令停止侵权行为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通常情况下,侵权人一经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如果侵权人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时,法院也可以不判令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而代之以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 人民日报 》( 2016年03月23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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