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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2003年8月3日诞生的“中国印”,还是2005年11月11日问世的“福娃”,与北京2008年
无论是2003年8月3日诞生的“中国印”,还是2005年11月11日问世的“福娃”,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关的标志一直受到各方关注。
告别了关于“中国印”外观设计专利旁落他人的虚惊,抢注“福娃”商标的纷扰很快也落下帷幕。因为,无论是“中国印”、“福娃”,还是其他奥林匹克相关标志,从诞生之初甚至在此之前就受到了全面的保护。
2003年5月19日,北京奥组委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北京奥运会会徽商标注册申请,申请范围覆盖了45类所有商品和服务类别,同时也在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而且,早在北京奥运会会徽创作伊始,北京奥组委就与作者、修改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签订了委托创作合同。北京奥组委对会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并于2003年9月12日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
与“中国印”类似的是,在2005年11月11日“福娃”正式公布前几小时,北京奥组委就已经开始了与“福娃”相关的版权登记、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工作,将5个福娃的总体形象、个体形象、中英文的总体名称和个体名称分别在内地、香港和澳门提出全类的商标注册申请。
对于境外与“福娃”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北京奥组委通过国际奥委会按照重点国家、重点类别和收视率等标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全类商标注册,如果当地的法律允许,还都进行了立体商标的注册。重点国家是指已经成为奥运会东道国、即将成为奥运会东道国和在奥运会上取得过较好成绩的国家。
而在与商标同样容易遭遇抢注的域名领域,北京奥组委已经和中国负责域名注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达成共识,对于国家法规明确规定予以保护、北京奥组委办理了相应法律手续的名称,CNNIC将为北京奥组委预留域名。一旦有人在网上进行注册,如福娃贝贝、福娃妮妮等,在审核阶段就会被拒绝。
举办2008年奥运会,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心愿,是中华民族的百年企盼。在申办和筹办奥运会的过程中,我国已经向国际奥委会作出了庄严的承诺: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履行主办城市合同;遵守在奥林匹克宪章和奥运主办城市合同延伸之下的国际奥委会有关奥运主办国和主办城市的一些基本要求。毫无疑问,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
承诺重在兑现。除了进行与“中国印”和“福娃”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更是建立起了覆盖所有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网。
2001年7月13日,北京被正式宣布为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城市。同年10月9日,北京市政府制定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专门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2年4月1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经国务院审议通过,正式实施。
2002年4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规定》。
从2002年5月20日至今,海关总署还先后3次对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备案进行了公告。
这一切都在表明,北京主办这届奥运会的诚意与决心。有了这样全面的保护,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就更加让我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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