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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青春里,是否也有一首苏打绿?
你的青春里,是否也有一首苏打绿?
华语歌手一线乐团——苏打绿,因吴青峰等人与前经纪人林暐哲解约而无法再叫苏打绿。因苏打绿的商标掌握在林暐哲手里,导致苏打绿乐团不得不更名为“鱼丁糸”打拼歌坛。
公告显示,苏打绿名字商标权自2022年10月1日起由苏打绿有限公司获得,期限为10年,6名成员确定取回本来的团名。
苏打绿与魚丁糸
“苏打绿”这个团体是很多90后的青春记忆,绿色,年轻,是他们最鲜活生动的招牌。
2001年,苏打绿由国立政治大学的学生组成,2003年确立了六人阵容,分别为吴青峰、史俊威、谢馨仪、龚钰祺、刘家凯、何景扬,团队6人从大学校园走到今天。
2004年5月30日,苏打绿乐团发行首张单曲,开始走向独立乐团之路。
苏打绿的不少歌曲相信大家耳熟能详。
直到2018年,苏打绿和前经纪人林暐哲决裂。据悉2018年底,在律师的见证下,双方签署合约终止协议。而吴青峰却因唱了自己写的歌,在2019年被昔日恩师林暐哲以违反《著作权法》告上法庭。
系列纠纷导致“苏打绿”这个团名无法继续使用。2020年7月3日,苏打绿发布微博宣布乐团改名叫“魚丁糸”,鱼丁糸作为苏打绿的分身正式官宣。
据了解,新团名是“苏打绿”的拆解,是从繁体蘇打綠中各取一部分组成:蘇的魚,打的丁,綠的糸。除此之外,团员也取了新的艺名:阿福改名可田,家凯改名豕豆,小威改名八女,阿龚改名金八,馨仪改名香我,青峰改名日出。
“苏打绿”团体更名“鱼丁糸”并要求林暐哲将苏打绿的商标权归还相关纠纷一直持续。经过系列诉状、开审、上诉等环节,事件最终以林暐哲表示放弃苏打绿商标所有权而止。
双方商标官司纠缠已久
自决裂以来,吴青峰等人始终坚持状告林暐哲音乐社公司占有“苏打绿Sodagreen”注册商标,要求返还“苏打绿”商标。
网上信息显示,一审时,吴青峰和团员们曾表示,“苏打绿Sodagreen”是由主唱吴青峰,将“苏打”(对应味觉之气泡感)及“绿”(对应视觉之颜色)连接在一起,特别安排中英文及各文字位置,以手写的方式形成的创作。
且在与林暐哲建立经纪关系前,他们就使用“苏打绿Sodagreen”为艺名并成名受瞩,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请求林暐哲返还商标。
然而,一审6人败诉。
二审时,6人主张“苏打绿Sodagreen”是由他们共同发想、定名而成,持续投入时间、心力,已使“苏打绿Sodagreen”等同于6人,形成密不可分的关系。
即2003年成团后,2004年与林暐哲公司签约,2018年解约后,林暐哲应返还6人委托管理的商标。且“苏打绿Sodagreen”属6人之姓名权、人格权,不容对方无限期延展该权利。
林暐哲反驳称,注册“苏打绿Sodagreen”商标公告至今已超过十余年,均由自己申请及维护,况且商标的注册已超过评定之法定5年期限,再行争执不可注册商标或应予撤消事由已过时效。
林暐哲强调,6人的经纪约与注册商标一事无关,请求驳回上诉。
法院指出,6位团员的的名字分别为何景扬、史俊威、吴青峰、谢馨仪、龚钰祺、刘家凯,并没有人称为“苏打绿Sodagreen”。
而且此团名的创作者究竟是谁,6人说法一变再变。最开始说是吴青峰个人创作,后改口吴青峰、史俊威共同创作,二审又改称6人共同创作。
此外,乐团自创始以来成员更迭不断,6人共有姓名权的说辞显然不可采用,因此二审吴青峰等6人仍然败诉,但仍可上诉。
纵观“苏打绿”商标,不论是申请、公告、维护,延展或是移转,皆由林暐哲音乐社和林暐哲音乐社有限公司处理。
面对二审仍然败诉的结局,吴青峰和团员们曾表示:“判决越偏颇,我们取回团名的信念就越坚定。商标法不能继续忽视艺人与创作者权益,我们将上诉到底,拿回我们的团名‘苏打绿’。”
谁也没有料到,距离才传出败诉的消息未过多久,本次商标争夺战以前经纪人林暐哲宣布放弃商标权迎来转机。
林暐哲表示:“我知道该做一个决定,放下过去,不管好的坏的都一样。所以决定放弃商标的所有权。并祝福这个名字有更好的未来。”
事件到这里终止,青春或许不再,但是记忆还在。以后“鱼丁糸”终于可以说:我们是苏打绿!
关于商标权和姓名权解说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法律保护。
姓名作为一种符号,具有区别个体的作用。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商标流氓”通过恶意抢注公众人物的姓名商标,再以高价进行转让,对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以及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字母等形象化标识,姓名只能由文字、字母这一形象化标识构成,而且商标和姓名均有区别功能,两者在构成要素和功能上的重合为商标与姓名发生权利冲突提供了客观可能;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姓名特别是名人姓名的商业利用价值逐渐显现出来,经济生活中“傍名人”现象随之出现。
将名人姓名用于商标注册是否会侵犯名人合法的在先姓名权,关键是看商标权的获得或行使是否影响或妨害名人姓名权的行使,重点考量是否侵犯名人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
姓名权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在现代社会,名人姓名的商业价值已经显现出来,姓名和商标类似,都具有认知、品质保证和广告的功能。从这个角度分析,未经名人同意将其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标识,可能发生商标权与姓名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从而侵犯名人的财产利益。
在商标法上,无论是注册原则还是使用原则,商标保护的出发点都是防止混淆。判定知识产权之间或者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之间是否发生权利冲突的原则或标准之一,即权利之间是否发生混淆。
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应当综合考虑,确定是否足以造成名人财产利益的损失:一是考虑名人姓名商标使用在何种商品或服务上;二是考虑名人姓名商业化利用的现状;三是考虑商标中的文字与名人之间的关联度。
综上所述,将名人姓名用于商标注册,引起商标权和姓名权权利冲突主要发生在4种情况:
一是对名人的人格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二是将名人姓名商标使用在与名人的职业、工作相关的领域。
三是名人已经对其姓名商业化利用。
四是将名人姓名与名人肖像结合作为商标标识申请注册。
来源:细软知识产权综合新浪微博、网易新闻、商标哥、腾讯网、今日热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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