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装鞋帽(25类)
- 酒商标(33类)
- 食品商标(29类)
- 医药商标(05类)
- 方便食品(30类)
- 科学仪器(09类)
- 日化用品(03类)
- 餐饮住宿(43类)
- 广告销售(35类)
- 健身器材 (28类)
- 更多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在分类中搜索“”
出售商标
商标求购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热门商标推荐
157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一种常态,是任何企业都可能面临的问题,即便是苹果公司也不例外。但需明确的是,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驳回复审,仍有机会成功注册。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一种常态,是任何企业都可能面临的问题,即便是苹果公司也不例外。但需明确的是,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驳回复审,仍有机会成功注册。
日前,臧某申请注册在第29类上的某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臧某不服该决定,于是委托中细软进行驳回复审。

中细软非诉团队介入后,通过细致分析发现两处关键突破口:
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的在先商标已被提出撤三申请,权利状态极不稳定,若以此作为驳回依据,将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因此团队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暂时中止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恢复审理;
二是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独创而来,同引证商标在文字构 成、外观设计、唿叫效果以及含义指向等方面差异显着,不构成 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应予以初审公告。
此外,中细软非诉团队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得知,此前已有多件与本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情形类似的商标,均通过驳回复审获得核准注册。依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亦不构成近似,应予以初审公告并核准注册。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无权利冲突。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臧某申请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中细软提醒广大企业,驳回复审很强大,但并不是所有被驳回的商标都值得被拯救,强行去挽救那些没有必要的商标,只会无端增加自己的时间成本,造成资源浪费。
在此建议广大企业,要仔细分辨被驳商标属于哪种情况,筛选出那些有“复活”机会的商标进行驳回复审,如果您不确定您的商标是否能通过驳回复审“救活”,不妨咨询中细软,获取专业的合规指导与服务,助力商标顺利注册。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细软"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细软”并标明本网网址www.gbicom.cn!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细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400-9696-518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关于我们| 推广服务| 法律申明| 联系我们| 合作伙伴| 意见反馈 网站地图
中细软网络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3054451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1886号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815号长江湾广场 传真:010-58143981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9696-518



电话号码错误,请重新输入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
您的咨询我们已收到,稍后会有专业顾问与您联系。




